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
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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