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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接見時間、次數及時限)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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