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
  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
  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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