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
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
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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