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分
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由護
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中線交叉點 V。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訂立木樁,並樹立護
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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