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撤離演練: 一、演練應在滿載情況下實施,載運四十四名以上乘客之航空器,應在 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在新型航空器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 機作乘客緊急撤離航空器演練一次。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以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