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緊急撤離演練:
  一、演練應在滿載情況下實施,載運四十四名以上乘客之航空器,應在
      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在新型航空器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
      機作乘客緊急撤離航空器演練一次。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以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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