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
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
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