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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懲戒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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