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本局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
  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予以免職;如
  該事實涉及刑責,本局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申訴人即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經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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