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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會務人員宣讀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錄音,查證後更正 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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