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會務人員宣讀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錄音,查證後更正
  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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