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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八十三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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