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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