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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百八十九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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