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
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
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
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有關申請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案件,其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
定、意見陳述、案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
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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