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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每號市內電話用戶由電信機構發給其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一本。裝 有多號電話之用戶以其需要發給之,但以不超過其電話號碼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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