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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未依規定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 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 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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