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負責目視飛航通訊追蹤之航管單位於目視飛航小型航空器預計通過位置報
告點五分鐘後或預計到達時間三十分鐘後,未獲得位置報告或降落資料時
,應即實施通信搜索,並於完成通信搜索或通信搜索開始後十五分鐘仍未
獲得該航空器確實消息時,即應通知有關單位採取搜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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