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
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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