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得依法請求賠償。房屋部
分毀損,房屋及基地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照現狀標售;房屋全毀者,
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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