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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出租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得依法請求賠償。房屋部 分毀損,房屋及基地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照現狀標售;房屋全毀者, 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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