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左列車輛不得施行溜放及駝峰溜轉調車:
  一、機動車、電車組、客車及載有施客或押運人之貨車。
  二、裝載火藥類、爆炸品或危險品之車輛。但裝載油紙、油布類、火柴
      類、炭化石灰、生石灰、煤油類者不在此限。
  三、裝載牛馬之車輛。
  四、裝載容易崩塌或損壞之虞貨物之車輛。
  五、損壞之車輛。
  六、裝載貨櫃之車。
  七、無動力機車。
  八、本局指定之貨車。
  其他車輛不得向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車輛之路線施行溜放及駝峰溜
  轉調車。但不致發生激烈震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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