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議長或副議長得由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提議,經代表總額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選之。但代表對就任未滿一
  年之議長、副議長不得提議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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