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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議長或副議長得由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提議,經代表總額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選之。但代表對就任未滿一 年之議長、副議長不得提議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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