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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