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特勤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不適任執行特種勤務者,得辦理強
制回任:
一、未通過安全查核。
二、無故拒絕接受年度必要之訓練及體技能鑑測。
三、執行特種勤務時,因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
四、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證,影響特勤人員之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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