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
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
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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