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
  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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