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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分別提出說明書(格式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於微縮片之開端及尾端攝入之。 前項說明書應分別由檔案管理單位之負責人員及微縮作業之拍攝人員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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