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 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為有效防堵詐欺犯罪,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 內容及方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 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