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下列方式將
疑似涉詐客戶相關資料儘速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
一、郵寄或傳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收件地址或電子信箱。
二、使用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網站進行通報。
〔立法理由〕
為有效防堵詐欺犯罪,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指定之
內容及方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該客戶所在地之司法警
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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