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學校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警正或薦任;秘書,警正或警佐;
  編審、技正,薦任;股長,警佐或警正;組員、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
  之一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為薦任;技佐、辦
  事員,委任;並得僱用雇員。
  警察學校置醫師,薦任或委任,其中一人為醫務主任;藥師或藥劑生、
  護士,委任,藥師得為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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