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學校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警正或薦任;秘書,警正或警佐; 編審、技正,薦任;股長,警佐或警正;組員、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 之一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為薦任;技佐、辦 事員,委任;並得僱用雇員。 警察學校置醫師,薦任或委任,其中一人為醫務主任;藥師或藥劑生、 護士,委任,藥師得為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