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修造中心,置主任、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辦理警
  用無線電機製造、修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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