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四、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報銷作業事項。
  六、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七、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財產之帳簿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員警服裝之製發、管理事項。
  十一、本局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二、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運作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設備購置之擬議、保養運用事項。
  十四、資訊教育講習、訓練、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後勤、資訊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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