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得取、喪失或回復之申請,由當地戶政機關受理,轉請該管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鄉(鎮、市、區)公所經審核合於規定者 ,公所應在其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欄內加蓋「取得(山地)(平地)原 住民身分」、「喪失(山地)(平地)原住民身分」或「回復 (山地)(平地)原住民身分」戳記,再送還戶政機關憑以登記戶籍登 記簿。 前項原住民身分取得之申請,屬第三條第一款情事者,得由當地戶政機 關逕行審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