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紀念日,各機關應懸掛國旗,並由相關機關、團體及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和平紀念日應全國下半旗一日,舉行紀念活動。
四、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節日,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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