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
,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
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
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
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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