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保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通知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辦 理加、退保手續及有關保險事務: 一、接到其主管機關核定所屬低收入戶資格通過或喪失。 二、救助收容機構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入院(所)或出院(所)。 被保險人因戶籍異動、入住或遷出救助收容機構致投保單位變更時,如 仍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應由遷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連同保險 卡逕送遷入單位,由遷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