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投保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通知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辦
  理加、退保手續及有關保險事務:
  一、接到其主管機關核定所屬低收入戶資格通過或喪失。
  二、救助收容機構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入院(所)或出院(所)。
  被保險人因戶籍異動、入住或遷出救助收容機構致投保單位變更時,如
  仍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應由遷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連同保險
  卡逕送遷入單位,由遷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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