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
  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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