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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抽 韱方式決定之,抽韱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 或地上權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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