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實地查對,每年應
  至少施行一次;遇有天然災害,應隨時查對,並將查對紀錄層報中央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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