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
  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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