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
  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
  造業工地主任。
  前項回訓證明,應包含下列課程及時數:
  一、營建管理法令:三小時。
  二、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八小時
      。
  三、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四小時。
  四、工地治安:一小時。
  第一項回訓證明總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同一回訓機關單一課程之時數逾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二、參加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單一講題逾二小時者,以二
      小時計算;多場累計不得逾八小時。
  三、參加大專校院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以四小時計算。
      但單一課程逾四學分者,以四學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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