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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 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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