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依風險等級訂定
適當之管控措施。
〔立法理由〕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個人資料清查結果,建立風險評估或隱私權衝擊分析之
標準,針對風險,採取適當之解決對策或控制措施,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
檔案遭受損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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