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
  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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