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 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