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
          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
          成之。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
    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
    及避難引導。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十、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
    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業明定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
    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
    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
    上必要之業務,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參照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八七)台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六五0號
    函頒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定明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
    項,俾利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必
    要事項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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