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申請案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 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報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或註銷者,原 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