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簽證申請案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
  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報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或註銷者,原
  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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