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一)被請求國主管機關,已就被請求引渡之同一罪行或數個罪行,對 被請求引渡之人進行追訴或判決確定者,不得准予引渡。被請求 國主管機關對上述罪行已為不起訴處分或終止追訴者,亦得拒絕 引渡。 (二)被請求國對引渡之請求已作決定後,為對被請求引渡人所犯其他 未被請求引渡之罪行進行追訴,或如其人已被判刑,為使其在被 請求國領域內服刑時,均得延緩解交該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