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引渡之請求應由請求國之外交代表提出,如無外交代表,則由該國
之領事代表提出。
二、引渡請求書應包括:
(一)辨識人犯身分有關資料及所知人犯可能藏身之處所;及
(二)犯罪事實之簡述。
三、引渡請求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犯罪事實詳述:
(二)足供證實被請求引渡人犯即係本案罪嫌之證據;
(三)敘明該犯罪行為及其罰則之法律條文暨說明;
(四)有關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法律條文暨其說明。
四、如被請求引渡人之人犯,尚未經判決,則應附加下列文件:
(一)法官或司法機構所簽發之起訴文書或同等文書之副本一份;及
(二)如被請求引渡人犯係在被請求國犯罪時,證明依該國法律規定
應予羈押及審訊之文件。
五、如被請求引渡人犯業經判決,應加附判決書副本一份,或請求國有
關司法機關證明該人犯業經判決之聲明。
締約雙方為履行本條約所提之文件,均視為確實無訛。
六、請求國提出之所有文件,不論係於被請求國或請求國提出,均應迻
譯為被請求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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