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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在其領域內發現疑犯之締約國,如不將該疑犯引渡,則無論該項犯罪是 否在其領域內發生,應無任何例外將該案件送交其主管機關俾予以起訴 。該等機關應照在其國內法下任何嚴重性之一般犯罪之相同方式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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