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
        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
        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一、變更產品種類:
  (一)工廠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
  (二)新增酒精類者,須另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
        明文件。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
        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
        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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