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附送影本或戶
  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加附左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無限公司之
      股東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之證件。
  三、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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