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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 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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